2021-11-28
據媒體報導,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GCC)前於本(2021)年9月針對GCC國家聯合關稅法(GCC Unified Customs Law)完成若干增修,沙烏地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部頃於本年11月27日同意執行該法增修內容。
增修內容重點之一係針對轉出口之外國進口產品申退關稅訂定下列規定:
1.自GCC國家轉出口之外國進口產品得申請全額或部分關稅退稅,惟出口商需向關務單位證明本身即為該等產品之進口商;
2.上述得申退關稅之轉出口產品需符合當初進口文件所列內容:
3.轉出口產品價值不得低於2萬沙烏地里雅(約5,332美元)或其他GCC國家等值幣別;
4.申請退稅之轉出口產品自外國進口後不得於GCC各國使用,轉出口時需與進口時狀態一致;
5.該等產品需於自外國進口並繳納GCC所訂關稅後1年內完成轉出口方得申請退稅;
6.退稅申請需於產品轉出口後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