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一、中國大陸商務部為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要求,加大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力度,及時有效處理其反映的問題,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對《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本(2020)年3月23日發布《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徵求意見稿)》(亦適用於台商),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傳真及信函等途徑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22日。
二、前揭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要點如下: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中央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第5條)。
(二)設立全國外資投訴中心:商務部設立「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設於投資促進事務局),處理相關投訴事項,並展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培訓,推廣投資事項處理經驗,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等(第6條)。
(三)地方投訴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投訴工作,投訴工作機構應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範圍和處理時限。
(四)其他投訴管道:還可通過紀檢、監察、信訪等合法途徑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問題(第8條)。
(五)投訴處理時限:投訴工作機構應在受理投訴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投資事項;經同意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第18條)。(較舊版《暫行辦法》第10條第4項「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增長)
(六)商業秘密保護:投訴工作機構在進行投訴處理過程中,應依法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知悉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第21條)。
(七)港澳台商參照適用:港澳台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提請的投訴參照本辦法辦理(第29條)。
三、未來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修法完成並實施後,台商倘在當地遭遇投資糾紛,除現行兩岸投保協議行政協處機制外,亦可向全國外資投訴中心或地方投訴工作機構投訴,並可透過紀檢、監察、信訪等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且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日起60個工作日內須辦結受理投資事項,遭遇投資糾紛案件之台商可善加運用。
相關連結網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jiguanzx/202003/202003029479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