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一、背景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業於2020年 12月19日聯合公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於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施行。
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主要內容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全文共計23條,具體規範說明如下:
(一)台商參照適用:依據《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第2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於中國大陸進行投資,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者,參照《外 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之規定執行。
(二)審查機構與受理單位:(第3條)
1、「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查辦公室」)設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由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主政,負責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2、另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9年4月30日頒布之《2019年第4號公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 報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大廳作為受理單位。
(三)審查範圍:(第4-5條)
1、須向審查辦公室申報之投資項目(業別):
(1) 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 。
(2) 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 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 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2、「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之定義:
(1) 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50%以上股權外國投資者;
(2) 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股權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能夠對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 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3) 其他導致外國投資者能夠對企業的經營決策、人事、財務、技術等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如外國投資者不清楚其投資是否在安全審查範圍 內,可就具體項目情況諮詢審查辦公室。
(四)審查程序:(第7-15條)
1、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之相關當事人應於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之投資。對於應 報未報之外商投資,審查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 等,亦可向審查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2、審查辦公室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之決定,並書 面通知當事人。審查辦公室作出決定前,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如審查辦公室作出不需進行 安全審查之決定,則投資人可以實行投資。
3、審查辦公室自決定進行安全審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審查,作出通過審查之決定 ,或按程序進入下一階段「特別審查」。於審查辦公室作出決定前,投資人不得實施投資; 如審查辦公室認為不需進入「特別審查」,則投資人可以實行投資。
4、審查辦公室自啟動「特別審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審查」,作出通過安全審 查、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或禁止投資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且要求投資 人補充資料之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五) 違規處分(第16-20條):對於拒不申報、提供不實資料或隱瞞資訊、未按照附加條件投 資等違規行為,審查辦公室可責令當事人限期處分股權或資產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投 資前狀態,並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中國大陸國家信用信息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 戒。
三、對台商之影響:
(一)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明定台灣投資人參照適用,台商應注意未來新設、併購等投 資業別若落入安全審查範圍,須事前依安全審查程序提出申報。
(二)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未就何謂「重要」、「關係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等用 語明確定義,執行上存在高度不確定性之風險。
(三)違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除被撤除投資外,尚有將被納入中國大陸國家信用信息 系統實施聯合懲戒之風險。
(四)宜持續關注未來中國大陸新頒布之法令如反壟斷法、證券交易安全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 子法帶來之影響與風險。
四、結論
經濟部將持續關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施行情形及未來中國大陸發布之其他相關法令 及施行細則等規定,適時將資訊通報台商,提醒台商注意風險;對於有意撤出中國大陸之台 商,經濟部亦持續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或赴新南向政策國家投資,就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糾紛 案件提供行政協處及法律諮詢服務,並持續與陸委會、海基會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台商合 法投資權益。
(附件下載: 中國大陸《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