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之課徵區分為加值型營業稅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除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所述:
介紹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含稅,並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列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合併列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僅在統一發票列示銷售額即可,無載明營業稅問題。
種類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種類 | 用途 |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專供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使用。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專供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時使用。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專供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 |
特種統一發票 | 專供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
電子發票 |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
註: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係除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之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適用總額型營業稅之營業人,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
加值型營業稅,係在各階段之銷售行為,對其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之差額部分課稅。營業人支付加值型營業稅時,除法定情形外,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請詳本章節後附之計算範例。
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1年內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5,000元,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法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前開所定1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退稅資訊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銷售額乘以稅率)。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可扣抵進項稅額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留抵稅額
在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導致溢付稅額時,仍可以繼續留抵作為扣抵下期銷項稅額之用。
釋例:有關甲公司在2024年1月和2月之營運情形如下:
交際費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3,000(60,000×5%)
應納營業稅(溢付稅款)
=銷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600,000×5%-(1,000,000×5%-3,000)=(17,000)
外銷零稅率,故無銷項稅額
可退還之稅款上限
=(外銷金額+固定資產購進金額)×5%
=(100,000+200,000)× 5% = 15,000
留抵稅額=溢付稅款-可退還之稅款 = 17,000-15,000 = 2,000
課徵總額型營業稅之範圍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按其銷售總額課稅。因其進項稅額不能藉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退還或向主管機關申請退稅,而成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的額外成本。
課徵總額型營業稅之最高稅率為25%,最低為0.1%。列示如下:
營業人種類 | 稅率 | |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 25% | |
夜總會及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 15% |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 | ||
國內左列各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 5% | |
國內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 | 5% | |
國內左列各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部分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 | 2% | |
購買國外左列各業之非專屬本業勞務 | 5% | |
購買國外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勞務 | 5% | |
購買國外左列各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勞務 | 2% |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 1% | |
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 1% |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0.1% |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有32項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如:出售之土地、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等。當銷售免稅貨物予買受人時,並無法從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此外,免稅貨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以2個月為1期申報,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但小規模營業人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稅額每3個月填發稅額繳款書通知繳納。
此頁資訊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