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為何要有最低薪資之限制?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A類),其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目前為新臺幣47,971元。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 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最新參考數額:學士 新臺幣31,520元、碩士 新臺幣36,050元】
- 自100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僑外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37,619元整以上並取得聘僱許可之展延聘僱許可案。
- 符合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依據:勞動部103年7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9193號公告】
資料來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