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投資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投資人係指國籍證明書、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法人投資人則係指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等。
自然人檢附護照影本或外國法人檢附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者,無須經驗認證程序;如為國籍證明書及非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含法院)認證。至於認證程序則應視認證單位之規定,可於辦理認證之前先洽詢認證單位。
二、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並無固定格式,授權書內容僅須載明投資人名稱、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例如:a.投資、b.增減資、c.股權轉讓、d.撤資等;前述授權事項,係舉例參考,投資人應依需求審慎考慮授權範圍,並詳細敘明);另如為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其簽名處應包括公司名稱、簽署人職稱及姓名。
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
四、投資代理人需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於會計師或律師。外國自然人若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則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內亦得擔任代理人),但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