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可列報研究發展支出之項目為何?應申請專案認定之支出項目為何?其抵減規定為何?
這個問題分3點說明:
- 所稱「研究發展支出」係指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或系統之費用。
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前述1、(1)至(4)支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由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自103年5月6日起適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2)前述1、(2)至(4)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 應申請專案認定之支出項目如下: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或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15%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自105年度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6條、第9條)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_國稅問與答_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