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可以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乃透過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手段劃設工業區,供都市發展工業之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土地,以使用現況為準,編定其使用。都市計畫 工業區與非都市地區所編定的丁種建築用地,構成臺灣地區土地使用規劃體系的兩個工業用地供給管道。
第二種用地供給體系可謂工業區開發體系,乃是依據「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編定之土地,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工業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依法定程序報請經濟部核定後,編定為工業區,成為臺灣地區工業區用地供給的重要來源。
工業區開發體系尚包括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四個用地系統。加工出口區於民國五○年代開始發展,設立目的乃在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由行政院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選擇適當地區劃定範圍後設置,並由經濟部各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直接管轄。近年來配合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由國科會透過工業用地編定的程序, 開發並設置科學工業園區,自民國 69 年設立以來,吸引高科技人才,引進高科技技術,建立高科技產業發展基地,帶動了臺灣的產業升級。另外,行政院農業部與環境部亦在近年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及環保科技園區,亦帶動臺灣地區產業之發展。
資料來源:工業區開發管理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