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1月2日起:
(一)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二)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三) 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例如:
(一) Mr. Robert W. 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他的統一證號即為AC12345678。
(二) Ms. Carol Lee持有外僑居留證,她的統一證號即為HD12345678。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稅務服務_外僑稅務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