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係依「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徵收之。目前我國的關稅機制,包含進口貨物之估價及稅則分類,係採用WTO關稅估價協定及WCO制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等規定。請連結至財政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參閱「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
貨物於進口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所應歸屬之稅則號別,亦即將貨物進口後之稅則分類作業提前辦理。申請人約在申請日後30日內可以獲得海關的答復;案件若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則於120日內答復。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貨物於進口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申請人一般在申請日後45日內可以獲得海關的答覆;案件若需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則於90日內答覆。
事後稽核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事後稽核工作。根據事後稽核之結果,如有應退或應納之稅款,應於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
完稅價格
我國關稅係以從價稅為主,從量稅及複合稅為輔,從價關稅完稅價格之決定則以交易價格為主。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 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 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 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 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 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 保險費。
關係人交易
當買賣雙方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時,因其雙方特殊關係致影響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其交易價格已不能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而應採用下列方式計算其完稅價格:
- 以同樣貨物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為完稅價格: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我國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 以國內銷售價格為完稅價格:所稱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計算者:
- 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 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 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 以計算價格為完稅價格: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 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 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 其他合理價格為完稅價格:無法按上述方式核定時,海關得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分裝進口之整套貨物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外,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運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之貨物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 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 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租賃貨物
- 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1/10。
-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除按租賃費或使用費繳納關稅外,應就其與總值應繳全額關稅之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
免稅項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徵關稅:
依「關稅法」規定免徵關稅者
「關稅法」第49條列舉符合特定情形者,可予以免徵關稅,例如: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品。此外,該法另定有各種免徵關稅之情形,例如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免徵關稅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第3點規定:「本稅則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加增註規定。如須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得由該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例如:
- 第84章增註:探勘開掘油氣井用器材、防制污染噪音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清理廢棄物機器設備、農業機器零件、附件及配件、盲人用之物品、製造業技術服務業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等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等。
- 第85章增註:維護礦場安全設備或器材、防制污染噪音振動,監測檢驗環境及清理廢棄物機、儀器設備零配件、製造業技術服務業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等。
- 第87章增註:救火車及救火雲梯車用之零附件、製造裝置農具用曳引車之零附件及配件、噪音測定車空氣污染防制監測車等防制公害之車輛等,以及鐵路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 第88章增註:用於航空器本身之器材、地面裝備。
- 第89章增註:用於船艇本身之器材、修護船隻本身之器材、修造船廠商使用已稅進口原料修造船隻申請退稅。
- 第90章增註:防制污染噪音振動,監測及檢驗環境儀器設備及零配件,製造業技術服務業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輸入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
因其他特別法規定而享有免稅優惠者
如「獎勵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