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繳納規費外,並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25條條文。其中第5條條文修正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交通工具 種類 |
次分類 | 使用牌照稅(元) | 附註 |
---|---|---|---|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 | 自用 | 汽缸總排氣量在3,000cc以下者:1,620~15,210 汽缸總排氣量在3,001cc以上者:28,220~151,200 馬達馬力在322HP(326.8PS)以下者:1,620~15,210 馬達馬力在322.1HP(326.9PS)以上者:28,220~117,000 |
1.稅額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徵收。 2.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徵收。但營業用車輛得於4月及10月分兩期平均徵收。 3.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4.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 | 營業 | 汽缸總排氣量在3,000cc以下者:900~9,900 汽缸總排氣量在3,001cc以上者:16,380~56,700 馬達馬力在322HP(326.8PS)以下者:900~9,900 馬達馬力在322.1HP(326.9PS)以上者:16,380~44,460 |
同上 |
機車 | 按汽缸總排氣量:0~11,230 按馬達馬力:0~7,120 |
同上 | |
大客車(每車乘人座位在10人以上者) | 按汽缸總排氣量:1,080~16,200 按馬達馬力:4,500~15,300 |
同上 | |
貨車 | 按汽缸總排氣量:900~16,200 按馬達馬力:4,500~15,300 |
同上 | |
船舶 | 營業用 小於5噸者; 5噸以上者; |
9,900 16,380 |
目前未課徵 |
非營業用 小於5頓者; 5噸以上者; |
17,550 40,320 |
目前未課徵 |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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