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於1984年公布施行,並歷經多次修正。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依該法規定,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外,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公司之勞動條件,必須遵照勞基法之規範。另外,為解決企業間因併購所產生員工去留之問題,除勞基法外,「企業併購法」亦訂定相關規定藉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兩性平等法」)自2002年3月8日開始生效,並於2008年1月、11月、2011年1月、2013年12月、2014年2月、6月、12月及2016年5月修正。該法為保障兩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訂定了禁止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行為,以及多項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與之規定,並且涵蓋了更多雇主必須滿足之工作條件,旨在為勞工及其下一代創造有益的環境。
一般而言,任何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育、訓練、福利、薪資、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有關之事項,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此外,雇主亦不得因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終止勞動契約。
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哺乳時間等規定。另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主管機關依法給予經費補助。為提供受僱者友善平等的工作環境,各公司於人力規劃時,必須同時考量以上規定。
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是該法另一項重點。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由於雇主須與行為人就性騷擾案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其防治與教育應嚴肅看待。
特別值得注意者,乃受僱者於主張因性別因素遭受差別待遇或不公平對待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或該受僱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除創造確實無性別歧視之環境外,公司至少應於文書中排除一切可能被認為具有性別歧視意味之敏感用語。若干地方主管機關業已正式要求公司修改其工作規則,列入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之相關規定,並重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司應藉此機會徹底審視並修改其政策,俾將潛在之風險降至最低之程度。
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自1995年3月1日開始施行,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全民健保是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他的基本精神在於自助互助、風險分擔。但為達到社會互助目的,因此採取量能付費的原則,對於不同所得別、職業別、身分別收取不同保險費,並以類型化方式合理計算投保金額,以收簡化功能。
保險對象於平時繳納健保保費,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即可獲得健保醫療之照護。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廣泛,包括疾病、傷害與生育事故之住院及門診診療服務,以及牙科與中醫門診治療。保險對象如有重大傷病、生產、接受特定之預防保健服務或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均不必繳交部分負擔之費用。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外籍人士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台居留滿六個月,應加入全民健保;若外籍人士為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立即參加全民健保。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第5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6類
依附被保險人投保眷屬範圍如下:符合下列規定之第1類至第3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全民健保之保險費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為各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4.69%。投保薪資分為49個級距,其中最低與最高者分別為新台幣22,000元及新台幣182,000元。每月薪資超過最高投保金額之部分不計算保險費。
全為了使全民健保能永續經營,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二代健保。依健保法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現為1.91%)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此外,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應負擔補充保險費率(1.91%)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勞工保險為我國廣大的勞動人力提供了社會安全強制保障的法律基礎。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及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提供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五種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則提供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
此外,對於若干具專門技術之勞工(例如服務於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之駕駛員及辦事員)、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勞工保險亦提供了保障。再者,在職之外國籍員工或勞工,符合前述任一類規定者,亦同樣可參加勞工保險及領取保險給付。前述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縱然減至不足5人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係按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繳納,目前每月最高投保薪資為新台幣45,800元(最低每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22,000元 )。保險費率自2017年1月1日起,為月投保薪資9.5%(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而保險費係由雇主分擔70%、受僱者分擔20%及政府分擔10%。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計收,該項費用由雇主全額負擔。另僱用員工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每年尚需依實績費率制度調整其職業災害費率。
雇主亦應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就月投保薪資0.09%至1.06%的範圍內(含行業別災害費率0.03%至1.00%,及上下班災害費率0.06%),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除有該法第5條第2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者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1.具中華民國國籍;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受僱勞工。就業保險法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五項給付項目。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保險費由雇主70%、受雇者20%及政府10%共同分擔。
為反映我國的整體經濟成長幅度及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增加,政府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後之「基本工資」,以提昇我國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水準及維持其購買力。現行基本工資,就月薪人員而言,自2018年1月1日起其金額由每月新台幣21,009元調至新台幣22,000元;對計時工作者而言,自2018年1月1日起由每小時已調整至140元。
假日之名稱 | 假日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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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1月1日 |
農曆除夕 | 農曆最末1日,通常在1月中旬至2月中旬之間 |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和平紀念日 | 2月28日 |
兒童節 | 民族掃墓節前1日,通常為4月4日 |
民族掃墓節 | 以農曆清明節為準,通常為4月5日 |
勞動節 | 5月1日 |
端午節 | 農曆5月5日,通常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之間 |
中秋節 | 農曆8月15日,通常在9月中旬至10月上旬之間 |
國慶日 | 10月10日 |
服務年資 | 照給工資之特別休假(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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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 | 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 | 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 | 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 | 15日 |
10年以上 | 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經醫師診斷,勞工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工資照常發給。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受僱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如勞雇雙方有優於該法之約定,從其約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之不同之處。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親屬類別 | 照給工資之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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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8日 |
父母 | 8日 |
(外)祖父母 | 6日 |
配偶之父母 | 6日 |
子女 | 6日 |
兄弟姊妹 | 3日 |
配偶之(外)祖父母 | 3日 |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惟該受僱者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係不同制度下所提供的老年經濟 生活保障,只要受僱者符合請領條件,在退休時將可領到勞保老年 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獲得雙重的退休保障。
請領資格
(1)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A.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B.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 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2009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A.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B.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C.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D.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E.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F.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僱用勞工人數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報經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依勞基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對勞工於一定期間發出預告:對於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至於資遣費計算方式,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予標準依適用前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至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如勞工適用該法退休金制度或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則適用該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年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工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計算之資遣費,均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工廠、礦場或僱用職工50名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應由勞雇雙方所共同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保管動用,該委員會之工會(勞方)代表不得少於2/3。
事業單位提撥職工福利金之來源如下: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以下各項福利措施之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項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如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更多資訊請參閱勞動部網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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