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環境保護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而各縣市政府亦各有環保局執掌機能。相關的環境保護成本涵蓋了空氣、噪音、水、土壤、輻射、廢棄物處理及毒化物等,主要的環保法令臚列如下,關於環境保護法令的細節可於環保署法令檢索網頁取得相關資訊 https://oaout.epa.gov.tw/law/
空污費之徵收,可分為兩種形式的污染源─固定源及移動源。固定源係指一般工廠及建築工地,徵收費用的計算係以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徵收。移動源主要為汽車、機車及柴油車,目前移動源空污費的徵收係隨車用燃料品質分級及銷售量徵收,內含於燃料價格中。固定源的廠商必須定期向各縣市環保局申報污染物的排放量及空污費。
有關空污費之計算相關事宜,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地方縣市政府之網站。
水污費徵收對象為排放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水污費的計算係依據實際污染物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
有關水污費之計算相關事宜,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對象為家戶及非事業,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的計算徵收係由各縣市政府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訂定收費標準,以按用水量或按戶定額或按垃圾量計算徵收。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計算相關事宜,,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地方縣市政府之網站。
凡製造、輸入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其容器之廠商,均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申報數(重)量及繳納資源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有關資源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相關事宜,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地方縣市政府之網站。
土污費之徵收,係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所訂之物質種類及費率,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以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等工作,即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查證、應變必要措施、評估、管制、控制、整治、品質監測、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基金求償及涉訟、涉及土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人事及行政管理等相關工作,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有關整治費之計算相關事宜,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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