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國外母公司擬匯入資金彌補國內子公司虧損,因不涉及增、減資,該筆匯入款如為借款性質,(1)依外國投資人條例規定,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投資應填具申請書乙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嗣後並匯入資金向本會辦理資金審定,及後續向中央銀行辦理外債申報。
(2)如為短期借款,該筆匯入款請逕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母公司擬以對子公司債權彌補子公司虧損,如為拋棄債權,請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以債權做為股本投資之出資種類,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認可之部分為(1)前述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並經審定後期間業已滿一年以上;
(2)重整債權。如擬以應收帳款債權做為增資股本,再予以減資方式,目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尚未開放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