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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外人投資之法源係依據1996年政府頒布之外人直接投資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ct)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向吐國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提出投資申請及申設公司,所需文件主要

                  為公司營運計畫書、資金證明、身分證明、無犯罪紀錄等。另每年申請換發營業執


                  照,則需經吐京市政廳(Kaubule)同意。


                  三、投資相關機關:



                       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為吐國投資主管機關



                  四、投資獎勵措施:



                       無具體獎勵投資措施(但優惠措施可逐案核定)。亦無限制外人投資之項目;

                  近年來尚無外人來吐投資,目前吐國與歐盟(EU)洽商有關投資之相關協定,惟

                  未參與ICSID及多邊投資機構(MIGA)等國際性經貿組織。至於南太平洋區域性

                  經貿組織如PICTA,吐國於2009年加入為成員國之一;太平洋緊密經濟關係協定


                  (PACER Plus),吐國於2022年簽署成為第九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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