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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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年所制定之新憲法。菲律賓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總統制,總

                           統、副總統分別直接民選產生;總統為國家元首、行政首長及三軍統


                           帥,任期6年,不得連任。立法部門係設有參議院與眾議院之兩院制國
                           會。


                    (二)行政

                                行政權屬於總統,中央政府各部門部長由總統任命。總統府設有文官

                           長,內閣則有外交、財政、司法、國防、農業、公共建設暨公路、教


                           育、勞工暨就業、衛生、社會福利暨發展、土改、內政暨地方政府、觀

                           光、貿工、能源、交通、科技、資通訊、環境暨天然資源、預算暨管

                           理、居住及都市發展、國家經濟發展等22個部,另有高等教育委員會、

                           住房都市發展委員會、大馬尼拉發展委員會等32個委員會。

                    (三)立法


                                由參眾兩院組成,參院24席,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1次,參議員由全

                           國普選,每3年改選半數。眾院307席,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其中

                           243席由人民直選,其餘64席由各黨依所占國會席次比率推舉。

                    (四)司法

                                司法權授予最高法院和依法設立之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廉政法院及


                           回教法院。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法官及14位大法官組成,由總統委任。在

                           最高法院指導下,另設有「司法及律師理事會」,以首席法官為主席,理

                           事會成員任期4年,係由總統所委任。

                    (五)政黨

                                菲國國會最大黨為杜特地總統領導之PDP-Laban黨,民族黨(NP)係


                           國會第2大黨。其他為國家人民聯盟(NPC)及民族主義人民聯盟

                           (Nationalist People’s Coalition)等。菲國政黨係利益之結合,個人色彩濃

                           厚且缺乏長期穩定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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