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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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環境







                  三、政治環境



                    (一)政體


                                採君主立憲制,聯邦政府由13州組成,最高元首由柔佛、吉打、吉蘭

                           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及登嘉樓等9個州之蘇丹共同

                           推選(馬六甲、檳城、沙巴及砂勞越4州無蘇丹),5年改選1次,不得連

                           任,現任最高元首為彭亨州蘇丹阿布都拉,於2019年1月31日宣誓就任。


                           然最高元首係虛位領袖,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為首相,目前由拿督斯里伊

                           斯邁·沙比利(Ismail Sabri bin Yaakob)出任。立法權隸屬國會,行政權隸

                           屬內閣,司法權則隸屬各級法院。

                    (二)國會

                                國會為立法機關,分為上、下二院,上議院70席,由13個州議會各選


                           出2席,其餘由首相提名,呈送最高元首委任,任期3年,以2任為限;眾

                           議員由人民普選產生,共222席,任期5年,連選得連任,享有立法及預

                           算審核權。

                    (三)司法

                                馬來西亞司法採成文法制度,惟受英國體系影響,審判實務大量援引


                           大英國協之判例法。馬來西亞法院分為三級,聯邦法院、高等法院及州

                           地方法院。另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伊斯蘭教為聯邦國教,因此針

                           對穆斯林族群,依伊斯蘭教法令設立伊斯蘭教法庭,凡穆斯林族群之宗

                           教、婚姻、親屬等特定事項,或違反伊斯蘭教義之刑事案件,由伊斯蘭

                           教法庭負責審理。馬來西亞並未設立司法部,而係由馬國檢察總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負責刑事案件檢控,並綜理內閣所有法律

                           事務,為首相提出法律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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