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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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五)進口二手機器規定

                                依據印尼貿易部2018年第118/2018號部長令,針對二手機器進口有原


                           則性規定,符合法規正面表列原則之公司即可進口二手機器,惟印尼貿

                           易部於2019年發布第76/2019號部長令,該法規附件清單進一步列舉可進

                           口至印尼之二手機器稅號,並規定二手機器已使用年限上限(折舊程

                           度)等。

                                因此,依據現行規定,投資者如果需要進口二手機器,需符合下列2


                           條件:首先,公司必須為貿易部2018年第118號部長令所規定之其中一種

                           公司類別,包含直接使用公司、重整公司、再製造公司(詳述如下)。此

                           外,業者擬進口的二手機器,也限制必須在貿易部第76/2019號部長令附

                           件所列舉的開放清單中,才能進口。

                           1、直接使用公司(Direct User Company)


                                     欲申請二手機器設備進口之直接使用,公司必須具有:

                              (1) 商業編號(NIB;Nomor Induk Berusaha),內含進口號碼(API

                                    Number)及海關編碼(NIK)。

                              (2) 商業許可(Business Licenses)。

                              (3) 進口規劃,包括產品詳細說明、海關統一號列(HS Code 8


                                    碼)、產品數量、貨物單位、來源國、目的港。

                              (4) 進口船舶應備齊船舶相關證明(船舶等級、製造者證明、船籍證

                                    明、噸位證明等)。

                              (5) 二手機器證明文件。

                           2、重整公司(Recondition Company)


                                     欲申請二手機器設備進口之重整,公司必須具有:

                              (1) 商業編號(NIB;Nomor Induk Berusaha),內含進口號碼(API

                                    Number)及海關編碼(N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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