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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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環境簡介







                  及外來投資均無特別限制;不設外匯管制;企業或個別行業的擁有權無國籍限制。


                  三、政治環境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成為中國大陸的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闡明中國大陸

                  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同時也規定了1997年後50年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

                  治方針。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

                  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政府的行政、立法機關由香港

                  永久性居民組成,並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且可在

                  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大陸香港」名

                  義,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以及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香港擁有財政自主權、單獨貨幣發行制度、維持獨立關稅區及自由貿易體制的

                  地位,並在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同意下,得以獨立關稅領域的身分或「中國大陸香

                  港」併入代表團成員之方式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

                  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任免法官和公權人


                  員,以及赦免或減輕刑責等職權。行政長官在作出決策時,由行政會議予以協助。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國大陸政府任

                  命。《基本法》明訂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是要達到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

                  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行政會議由主要官員、立法會


                  議員和社會人士組成,由行政長官主持會議並做出決定。2022年5月8日選出李家超

                  擔任第6任行政長官,7月1日就任。

                       立法會係香港代議政治三層架構中之中央層級,有制定法例、審核通過財政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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