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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目前斯國主要外人投資法規為1978年第4號法案(Law No 4, 1978),該法案於

                  1980及1983年分別經過修正,該法案授權投資委員會可決定外資之獎勵措施。


                       另2008年專案策略發展法(Strategic Development Project of 2008)授權內閣會

                  議可對策略性發展產業提供大幅優惠措施。目前以出口為導向之投資較受鼓勵,而

                  政府採購、工程等產業對外資較不利。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已獲斯里蘭卡投資委員會核准之外商可向斯國公司註冊部門(Department of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登記註冊公司,該部門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目前廠商

                  無法於線上登記註冊文件,需以紙本方式向該部門申請,約2周內可完成登記並獲

                  得稅號及社會安全號碼,用於向斯國勞動部支付社會安全費用。


                                                       程序                                       耗時

                   1   申請公司名稱                                                                   2日

                       主管機關: Registry of Companies

                       網址: www.drc.gov.lk

                   2  取得斯國投資委員會核准(包含環境評估核准)                                                     26日


                       有關法令包含:  Section 16, BoI Act No.4, 1978, Section 17, BoI Act

                       No.4, 1978, Strategic Developments Project Act No. 14 of 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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