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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臨時進口法
對產品全數外銷中美洲以外國家之企業,其生產過程所需用之原料、
半成品、樣品、模版、附件、包裝材料、零件、機器、設備等之進口,
可享免除所有關稅、領事費用或行政費用之優惠待遇,上述機器設備可
在5年後,經有關單位核准後轉讓。
(二)投資法
宏國國會於1992年5月通過投資法,給予外人投資企業享有與本國企
業完全相同之權利義務,減低政府之干預及保證資金之自由匯出入。
(三)自由貿易區法(ZOLI)
自由區內生產所需之資本財及貨品免除進出口稅、所得稅、市政稅、
資本自由匯出入等優惠。宏國國會於2020年2月通過「自由貿易區法」改
革法案,簡化國內外企業之公司登記申請程序;將企業享有之10年優惠
期,延長至15年;調整以經濟發展部為單一作業窗口,免除以往需向不
同單位申辦手續之時間及成本。
(四)加工出口區法
授權私人投資設置之加工出口區得完全享有與自由工業區同等之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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