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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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玻國憲法規定,距邊境50公里為邊境安全區。外國人、個人或公司不得在此空
間直接或間接獲得財產,也不得在水域、土壤或地下土壤中擁有任何財產權。玻國
憲法授予公民和外國人私人財產權,但規定財產必須具有社會或經濟職能。如果政
府確定給定的財產沒有足夠的用處,則憲法允許政府沒收。另有其他法律限制外國
人取得土地、森林、水和其他自然資源。但在玻利維亞購買房地產時,外國人享有
與當地人相同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外國人可以自己的名字擁有財產。
玻利維亞有4個自由貿易區,Winner自由貿易區、 La Paz自由貿易區、Santa
Cruz自由貿易區及Oruro自由貿易區,在自由貿易區內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免徵關稅
和其他稅賦,自由貿易區委託民營企業負責管理,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
(CONZOF)監督並授權其運營。2016年玻國政府頒布第2779號最高法令規定有
關玻利維亞新自由貿易區體系,該法令規定在一年內使現有自由貿易區應轉型為自
由工業區,從而可進行工業生產和組裝,但目前轉型過程尚未完成,自由工業區的
特許權有效期為15年,可以續期。
二、公用資源
(一)水:
玻利維亞目前仍是南美洲飲用水和衛生設施(污水處理)覆蓋率最低
之國家,飲水衛生不佳。自來水供應暨衛生污水服務在城市地區係由市政
府(直接或特許經營)負責;部分城市係由消費者合作社負責供水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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