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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及投資獎勵措施
(一)資本投資鼓勵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Capital Investment):該法
包含兩個主要計畫:撥款計畫(Grant Program)和稅收優惠計畫(Tax
Benefit Program)。
1、撥款計畫:申請的公司必須是在以色列註冊的工業公司,具備出口
能力(25%的銷售額來自出口),公司設備位置必須位於國家指定國
家優先發展地區(National Priority Regions,包含北部加利利、約旦
河谷、南部Negev地區)、公司不得屬於服務業、農業(包含冷凍設
備)、礦業和天然氣產業,符合上述資格的獲准公司可獲得政府至多
不超過企業在固定資產(生產設備)的24%投資,以色列南部Negev
地區可額外多10%的補助。
2、稅收優惠計畫:如果企業被認定為「優先企業」(Priority Enterprise)
或「特別優先企業」(Special Priority Enterprise)則享有稅收優惠,
標準如下:
- 優先企業:出口額占年銷售額25%
- 特別優先企業:全年總營收達到或超過10億以幣、合併資產負債
表(combined balance sheet)達到或超過100億以幣。業務計畫至
少包括以下內容之一:在三年期間投資在以色列中部地區至少8億
以幣(約2億美元)的生產設備,或在國家指定之國家優先發展地
區投資4億以幣(約1億美元)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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