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奈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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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四)規定奈及利亞政府的投資保護承諾

                                根據1995年頒布的第十六號和第十號法令,奈及利亞聯邦政府做出如

                           下投資保護承諾:

                           1、奈及利亞聯邦政府不能將任何企業收歸國有或徵用。


                           2、奈及利亞法律不能強迫擁有企業全部或部分股權的任何人將其股權

                                轉讓他人。

                           3、奈及利亞聯邦政府不能收購任何企業,除非奈及利亞法律規定收購

                                是為了國家利益或出於公共的目的,並向收購企業提供:


                              (1)公平、足額的賠償。

                              (2)投資者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由法院決定投資者的利益以及投資者

                                    應得的賠償額。

                              (3)賠償款應及時支付,不得延誤。允許投資者以可兌換的貨幣將賠


                                    償款匯出。

                    (五)歡迎簽署並執行雙邊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

                                除了《NIPC法》規定的投資保障承諾,法令還歡迎其他國家與奈及

                           利亞政府簽署並執行雙邊投資促進與保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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