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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生效日期:2018年3月刊登於政府公報後即生效。

                    (二)委員會組成:特別經濟區委員會由商工暨貿易部長在諮詢內閣意見後任


                           命,委員人數以9人為限,且必須包含商工貿易部、財政部、經濟企劃

                           部、資通訊科技部、勞工暨社會安全部、農業部、住宅暨城市發展部及

                           稅務署(SRA)等7部1署各一名代表。

                    (三)適用範疇:特別經濟區的區域(area)可被指定為單一或多行業

                           (sector)之特別經濟區,包括自由貿易區(zone)、工業園區(park)、


                           自由港、資通訊科技園區、科技園圈、農業區、觀光及休閒區、商業服

                           務區或家畜區等。

                    (四)投資獎勵(Schedule 1):在特別經濟區的投資人可享有下列優惠條件:

                           1、前20年免除公司稅,之後每年僅須支付5%(一般為27.5%);

                           2、購買原料、設備、機器用途的產品及包含在區內直接製造相關的所


                                有產品與服務等,可豁免關稅、加值稅及其他應付稅負;

                           3、區內的營運活動可免除外匯管制與限制;

                           4、在符合現行法規下,利潤匯出不受限制;

                           5、綠色科技補貼;

                           6、興建廠房支出抵減;


                           7、訓練本地員工可抵減稅款(levy);

                           8、研發補助。

                    (五)投資人義務(Schedule 2):符合上述優惠措施之最少資本投資額,獨資公

                           司為3,000萬史鍰,合資企業則須達7,000萬史鍰,其他投資人義務包括:

                           (一)善待員工;(二)員工須有90%係在應繳稅之範疇;(三)須僱用本


                           地員工人數至少三分之二;(四)遵守當地化政策;及(五)確保技術移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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