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帛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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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工作證效期1-2年,臨屆期需提前申請換新;無移民政策,不接受移民,亦不

                  准外籍人士取得永久居留權。


                       為吸引具一定資產之外籍人士長期定居帛琉,該國提供投資者簽證如下:

                    (一)頒行「菁英居留簽證」(Elite Resident Visa Program)規定,申請人需以現

                           金支付方式向全帛資公司購買價值25萬美元之住宅,並支付2萬美元之申

                           請費,始能獲發上述停留效期達10年之居留簽證。此外,10年期滿後申


                           請換發簽證需額外支付1萬美元,其依親眷屬(限於配偶及21歲以下子

                           女)每人亦需繳交2萬美元之申請費。倘該名外籍人士欲在離帛前將效期

                           尚未截止之居留簽證轉移給另名外籍人士,每次轉籍費為5,000美元。

                    (二)投資簽證:此類在帛投資需經「外人投資委員會」(FIB)複雜之申請程

                           序成立公司,可申請每次2年效期之投資簽證。



                  二、聘用外籍員工



                       為保障帛人就業機會,勞工局要求所有職缺需先公告供帛人應徵,45天後未能

                  順利徵得所須人力始得遞件申請外勞。雇主向移民暨勞工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and Labor)提交申請,獲准後輸入外籍員工,可獲1或2年之工作簽證。雇主每年


                  僱用一名外籍勞工需繳予帛琉政府年費(Foreign Investment Board Fee)500美元,

                  另需負擔工作證(Work Permit)申辦費用150美元,另外尚有雇工體檢及公證等雜

                  項費用(約於100美元以內)。因此,雇主每年需負擔每位外籍員工約750美元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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