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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The Tax Incentive Reform Act of 1992(TIRA)。

                    (二)Alabama Enterprise Zone Act.。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與美國企業相同,宜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代辦公

                  司登記設立程序。首先辦理名稱預留(Name Reservation),註冊時需一併提交名稱


                  預留證明,公司名稱結尾必須是"corporation" "incorporated"或縮寫"corp." "inc.",除

                  非有特殊許可不能含有  "Bank" "banking" "banker" "trust"。程序包括:

                    (一)申請營業執照。

                    (二)申請聯邦國稅局(IRS)繳稅號碼。

                    (三)註冊股本(未設定增加費用的條件)。


                    (四)列明股東董事:至少1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和1位董事(只能是

                           自然人),但董事股東可由同一人擔任)。股東資訊不對外公開查詢,董事

                           名字及位址資訊需要列在註冊證書上。

                    (五)註冊代理人和地址:必須有阿州的註冊代理人,註冊代理人需由阿州自然

                           人或法人擔任,公司必須有阿州地址。


                    (六)列明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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