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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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臺灣加入免簽證計畫(以下簡稱VWP)。根據

                  VWP,臺灣護照持有人符合資格及條件者,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

                  需簽證。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國,須先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

                  許可,並於旅行前符合所有相關資格條件,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VWP旅客在美

                  期間亦不得改變身分,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若需停留超過90天,則仍需向美國在

                  臺協會申請觀光簽證。


                       移民簽證是發給想要永久居留美國的人(即「綠卡」持有人)。根據美國法

                  律,移民簽證通常是保留給美國公民或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的近親,或應聘至美

                  國從事目前在美國相關技術人才不足的工作。非移民簽證是發給打算入境美國做短

                  暫停留並在停留期滿後離開美國的人。美國法律對非移民簽證訂有不同的分類,包


                  括觀光、商務、短期應聘、留學、過境、投資、受訓、或其他目的。

                       簽證事宜需向美國在臺協會提出申請,地址為臺北市金湖路100號(電話:

                  +886-2-2162-2000;傳真:+886- 2-216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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