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美國
P. 172

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德州並無限制外人投資法令,主要投資法令均為鼓勵投資之獎勵措施,相關內容

                  詳見投資獎勵措施說明。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決定投資提出申請前,應先確定擬設立的公司型態與登記公司名稱,因公司型態


                  與未來公司營運、稅率、股東個人之權利義務等關係密切。德州公司有下列數種型

                  態:(一)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二)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三)

                  公司(Corporation)、(四)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五)有限合

                  夥(Limited Partnership)、(六)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外國和外州公司在德州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必須先申請營業許可證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德州法令並沒有具體定義說明何謂從事商業活動,惟商業

                  組織法令(BOC, Business Organization  Code)第9.251節列出15類不屬於從事商業活

                  動(transact business)的項目。一般來說,一家外國機構若在德州設立辦事處,或僱

                  用員工,或追求公司的設立目的,就是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如果不能

                  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註冊,請向法律顧問諮詢。外國公司取得營業許可證(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後,即享有本州公司同等待遇,可登記為德州公司。


                      登記為德州公司或申請營業許可證均向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辦公室辦




                    162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