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薩爾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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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目前現行主要投資法令包括:投資法、新加工出口區法及新國際服務業法等。


                  薩國政府為鼓勵投資,修訂法令,以創造更多投資誘因。對外國投資人提供國民待

                  遇,無外匯管制,保障資金及盈餘自由匯出。除少數如小型零售業及農漁業不開放

                  外人投資外,其他行業均歡迎外人投資。

                    (一)投資法(1999、10、14頒布)

                    目的:本法以推動一般投資及特定外人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提高


                           生產力,創造就業機會,貨品及服務業出口,以及生產多元化為目標。

                    定義:本國及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以有形及無形的資產或資源,提供服務或以國幣

                           或外幣自由兌換的金融服務等,用於從事經濟性質業務或擴大或加強現有

                           經濟活動,以生產貨物或服務以及創造就業機會者。

                           資產種類:


                           1、金融資源(可自由兌換之通貨):用於設立公司或取得已存在公司的

                                全部或部分所投入的本國或外國資金。用於取得在薩國不動產所有權

                                以及其他各種實際權利所投入的本國或外國資金。

                           2、有形資產:工業廠房、公司使用之新機械及重整機器,設備及零組

                                件、原物料及中間材等所投入之資金。


                           3、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提供服務、設備租用契約、技術服務提供及

                                行政專業知識等。

                           4、外國投資人在薩國投資之盈利所作之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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