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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經查2021年未有新修規定)



                       聖國規範外商投資之相關法案主要為1982年第5號投資獎勵法案(Fiscal

                  Incentives Act No. 5 of 1982)及1991年16號修正法案(Amended by Act No. 16 of


                  1991)。法案條文主要為規範減免原料進口關稅、減免個人所得稅及公司稅及土地

                  取得優惠等誘因鼓勵外商來聖投資,依生產項目分類而有不同賦稅優惠減免年限及

                  所得稅、公司稅減免比例。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投資案需向聖國「國家投資局」(Invest SVG)提出,經送交內閣會議決議通

                  過後發給核准公司(或工廠)設立許可證明。目前聖國僅鼓勵外商投資觀光旅館

                  業、國際金融服務業、輕工業、農產加工業、資通訊產業及文創產業等六大項產

                  業。


                       申請文件應註明投資金額、負責人資料、擬聘僱本地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與比

                  例、公司或工廠所在地點、工廠興建動工日期(不得晚於投資許可證明核准後的12

                  個月)、預計產品生產日期(不得晚於工廠動工興建日期的18個月)、核准生產商品

                  等相關資訊。程序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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