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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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環境






                                     巴西總統任命部長,無須經國會同意;總統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有

                                否決權,且該否決權得以法案之全部或部分為對象。總統亦得以行政


                                命令方式,發布具有法律位階之臨時條例(Medida Provisória, MP),
                                MP之效期為60日,得延期60日。


                                     巴西全國分為26州及聯邦特區,聯邦特區之地位視同州,首長亦

                                稱州長。依地理區劃分,各州由北向南之分配情形為:北部7州、東

                                北部9州、中西部4州、東南部4州及南部3州。州長權限也很大,州長

                                透過本州選出之聯邦議員,對聯邦政府施政之影響力亦不容忽視。


                           2、立法權

                                     聯邦議會為兩院制。其中參議院(Senado Federal)由81名參議

                                員組成;每州選出3名,任期8年,每次改選1/3。眾議院(Câmara

                                dos Deputados)則由513名眾議員組成;依人口數比例選出,每州最


                                多選出70名,最少8名,任期為4年。

                                     巴西人口及經濟實力分布不均衡,北部、東北部及中西部在行政

                                劃分上,共占20州。各該州之人口及國民生產值(GDP)占全國之

                                比率均甚低,卻因聯邦議員人數分配方式,在聯邦議會占有甚高之代

                                表性,形成政治上居舉足輕重之地位。


                           3、司法權

                                     司法系統在聯邦或州,基本上均採3級3審制。聯邦另設有勞工、

                                選舉及軍事等專業法庭。最高法院由11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則由總

                                統提名,經參議院絕對多數同意後任命,無任期年限,惟屆齡退休年

                                齡為75歲。州法院判決案件,得上訴聯邦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傳統上,巴西因行政系統獨大,加上賦予之政治利益較多,因

                                此,立法對行政監督的有效性及司法的超然獨立性等,均存在待改善

                                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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