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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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當地經營現況及投資機會






                              (2)聘用為股東代理人及其權限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無巴西居留權的情況下,可透過出具巴


                                    西法定代理人授權書方式,聘用巴西公民或持有巴西永久居留證

                                    之外國人為股東代理人,以代理設立公司事宜。依此情況成立公

                                    司者,外國自然人或法人雖暫無巴西居留權,但可登記為公司持

                                    有人。惟需於公司章程中註明股東代理人之代理時間及權限,待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巴西居留權後,再取回公司執行權利及應


                                    負之法律義務。股東代理人可行使買賣及轉讓公司股份,爰聘任

                                    股東代理人之人選應以具有誠信者為優先。

                              (3)聘為公司負責人及其權限

                                        公司負責人除納稅及負法律責任外,尚有買賣動產及不動

                                    產、公司銀行帳戶往來運作及簽署支票及支付公司開銷等責任及


                                    權限,至為重要,因此公司負責人的人選必須為絕對可信任者。

                              (4)杜絕弊端的衍生,建議依不同權限方式分別授權于股東代理人及

                                    公司負責人。

                                        倘若股東代理人為值得信賴之人,亦可聘為公司負責人,但

                                    為保障自身權益、杜絕弊端及職權舞弊亂象之衍生,建議依不同


                                    權限方式分別授權于股東代理人及公司負責人,並將公司股份買

                                    賣和公司管理權限分開:

                                A.  授權股東代理人只負責簽署公司章程,如股份買賣、增減資本

                                    額、公司地址變更及營業項目變更等。

                                B.  授權另一人為公司經營者,除了負責公司一般日常事務,亦有權


                                    買賣公司動產及不動產、運作公司銀行帳戶、支票簽署及支付公

                                    司開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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