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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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投資環境簡介
(二)特殊風俗習慣及民情:
比利時各地區曾由勃根地公國、西班牙及神聖羅馬帝國等國統治。在
法國拿破崙時期,比利時為法國之一部分,拿破崙戰敗後,比利時併入荷
蘭,至1830年自荷蘭統治下獨立。
比國為君主立憲之聯邦制國家,基於上述歷史背景因素,北方的人民
屬於日耳曼人,使用荷語(Flemish);而南方則為拉丁語系,使用法文。
今天在比利時仍有1%的人口母語為德文,故比利時亦為日耳曼文化與拉
丁文化的交會點。長久以來比國北方荷語區與南方法語區處於緊張關係,
直至憲法修改,賦予地區政府自治權後,南北對峙之情勢才稍微緩和。
(三)宗教:
羅馬天主教(Roman Catholic)75%、新教(Protestant)或其他宗教
25%。
(四)國民教育水準:
15歲以上具讀寫能力者約占99%。
(五)對待外商態度:
比利時為開放之經濟體,比京布魯塞爾又為「歐盟理事會」、「歐盟執
委會」及「歐洲議會」等重要機構所在地,因此對待外國人士均採相當開
放之態度,三大地區亦積極吸引外國人前來投資。
三、政治環境
比利時於1830年脫離荷蘭統治而獨立,經歷過四次修憲(1970年、1980年、
1988-1989年和1993年),逐漸發展成聯邦制的國家。比利時憲法第一條為:比利時
是由各文化社區與自治行政區所組成的聯邦國家。意指聯邦政府、自治行政區和文
化社區等機構在法律上平等,並分享以往中央政府之權力;比利時又可進一步分為
10個省及589個城市和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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