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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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在法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EURL / SARL)所需之文件

                           1、公司名稱、公司主旨、股東姓名、公司所在地。


                           2、公司資本額:成立公司時,須匯入銀行帳戶至少1/5資本額,剩餘五
                                年內一次或多次匯入。


                           3、每位股東所出之資本額及持有之股份。

                           4、負責人(Gérant)之資料。

                    (四)公司設立型態

                           1、聯絡辦事處(Liaison office):


                              (1)不從事商業活動的代表處:外國企業可在法國聘僱或從本國派遣1

                                    名或數名員工,成立當地聯絡辦事處或代表處(非獨立法律實

                                    體),只能從事非常有限的非商業活動:如市場開發、宣傳、資

                                    訊諮詢、商品倉儲或其它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合約及發票皆由母


                                    公司簽署開具,根據稅法規定,聯絡處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增

                                    值稅,但必須繳納某些地方稅和社會保險費。但如從事商業活

                                    動,聘僱員工簽訂合約,或進行製造,需重新界定為分公司或永

                                    久機構。希望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可事先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確

                                    認其永久機構資格身分,並成為課稅對象。一般而言,聯絡辦事


                                    處的註冊登記並非強制性,但為取得SIREN及SIRET(企業登記

                                    識別系統號碼)或僱用短期員工(期間為3個月以內),須向CFE

                                    申請登記,在僱用員工方面,則須向位於史特拉斯堡

                                    (Strasbourg)的社會保險機構(URSSAF)進行申報,因該單位

                                    係專門負責辦理非永久機構之社會保險事務。


                              (2)計劃開展商業活動:銷售代表(VRP)包含(職業代理人、代理

                                    或銷售人員—商務旅行人士、代表或旅行銷售人員),VRP是有特

                                    別法律地位的公司雇員。VRP是受僱於一家或者多家企業的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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