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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根據歐盟馬斯垂克條約,西班牙訂定664/1999號皇家法律,廢除外匯管制,


                  無論就外人對西國投資或西國對外投資,資本均可自由移動。另876/2004號皇家

                  法律則規範服務業投資。

                       依據664/1999號皇家法律規定,除特定外資型態之外,成立一般性質之股份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已無需向西國工業、貿易暨觀光部辦理報備,外資投資人

                  可為無居留權之外國自然人或是總部位於國外之外國法人。依據664/1999號皇家


                  法律須向西國工業、貿易暨觀光部辦理報備的外資型態包含:

                    (一)持有西國公司股份。

                    (二)在西國成立分公司。

                    (三)購買西國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四)參與在西國登記有案的投資基金。


                    (五)購買價值高於3,005,060歐元之房地產,或來自租稅天堂任何金額之房地

                            產投資。

                    (六)成立資本額高於3,005,060歐元之合資企業、基金會、營利團體等,或來

                            自租稅天堂任何金額之此類投資。

                       非上揭型態所列的外資活動(例如非來自免稅天堂且金額低於3,005,060歐元


                  之房地產購買、成立合資、基金會、營利團體等)均已完全自由開放,不受

                  664/1999號皇家法律規範。

                       至有關航空、電信、廣電、礦業、賭場、保全、武器、國家安全等西國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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