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斯洛維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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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維尼亞投資環境簡介







                  二、勞工法令




                       斯國「僱用關係法」(Employment Relationships Act)明訂僱用關係中之勞資

                  方相關權利與義務,僱用關係受僱用契約(Employment contracts)規範,契約須

                  為書面形式(written form),並須包含法律中所明訂之要件,如:受僱者工作範

                  圍、保護營業秘密等義務;僱用者應提供安全之工作條件、保護受僱者個資等。其

                  他相關之法律尚包括:「工作健康及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退休金暨殘疾保險法」(Pension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Act)、「勞動市場監管

                  法」(Labour Market Regulation Act)、「就業、自雇暨外國人工作法」(Employmen

                  t, Self-employment and Work of Foreigners Act)等。

                       斯國有集體勞資談判制度,幾乎所有受僱人員均在集體勞資談判之範圍內。斯

                  國之勞資談判高制度化,在各產業有工會與資方之談判,亦有以公司為單位之勞資


                  談判,在公部門則有一涵蓋整體之協議,及其他針對不同部門之個別協議,另以產

                  業為單位之勞資談判協議須於斯國勞工家庭社會事務暨平等機會部註冊。斯國自

                  1994年設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SS),處理各項勞

                  工及社會議題,如:年金、健康照護、與勞工事務有關之立法等,由來自工會、資

                  方、政府共24名代表代表組成。


                       有關工時部分,法律規定之工時上限為每周40小時,除高風險職業外,全職工

                  作每週最低工時為36小時。加班時數每週不可超過8小時,每月不可超過20小時,

                  每年不可超過170小時,另每日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10小時。另年休假最低每年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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