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孟加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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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早期孟加拉吸引外商投資並不積極,但隨著經濟發展所需,外加鄰近各國均積


                  極進行招商引資以帶動經濟成長,亦開始學習改善國內投資環境。首先,孟加拉亦

                  仿效泰國等,於1989年成立投資署(Board of Investment)(2016年後更名為孟加拉

                  投資發展局(BIDA),以「一站式服務」(One-Stop Service)的方式提供投資服

                  務。孟加拉有關投資的法律主要包括:1980年外人投資促進和保護法、工業政策

                  2005、1980年加工出口區管理法、1994年公司法等。孟加拉已與約20個國家簽訂雙


                  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稅協定。1991年頒布之工業政策(the Industrial

                  Policy 1991)開放外國投資人擁有100%股權,亦允許外資設立貿易公司,外人投

                  資受法律保障,無投資上限,惟武器彈藥及其他國防設備、核能、林業、錢幣製

                  造、鐵道及航空不得由私人經營。

                       孟國依據1980年外人投資促進保護法(Foreign Private Investment Promotion &


                  Protection Act, 1980),提供外人在孟國投資保證;孟國亦為多邊投資保證署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之會員,該署為世界銀行組織

                  之一,對前往開發中國家投資之企業提供保險,若遇投資糾紛時,亦可訴諸國際投

                  資爭端解決中心機制尋求仲裁,該中心於1966年成立,為一自治之國際組織,惟與

                  世界銀行關係密切,孟國於1980年加入為會員國。


                       孟加拉雖有上述投資相關法規,惟仍屬人治社會,且政府政策並無延續性,法

                  令依據等常有因人而異的現象,故投資者並必須謹慎,並多與其他投資人交流吸取

                  經驗。孟國近來天然氣供應不足,造成電力短缺,政府已透過現貨市場自卡達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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