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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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項目 類別 內 容
農水畜牧產品不適用GPA協定。
(c)韓國於加入GPA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
依「航空宇宙產業育成法」,相關之人
造衛星之採購不適用GPA協定。
(d)韓國軍需本部視為國防部之一部分,且
韓國簽訂之GPA協定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國防部之採購僅限於FSC分類項目,相關
之服務及工程採購亦限與國家安全及國
防無關之採購。
(2)地方政府
(a)屬轉售或生產以銷售為目的所需之勞務
服務及商品之採購不適用GPA協定。
(b)依地方財政法及其施行令相關限制性招
標及保留中小企業採購部分不適用GPA
協定。
(c)加入GPA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依「航
空宇宙產業育成法」,相關之人造衛星
之採購不適用GPA協定。
(3)其他公共機關
(a)屬轉售或生產以銷售為目的所需之勞務
服務及商品之採購不適用GPA協定。
(b)依「政府投資機關管理基本法」及政府
投資機關會計規定辦理之相關限制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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