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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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長、或教育、文化暨體育部長建議,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印證;或

                                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建議,由總統批准,並由總統頒布公告,予以

                                公布。


                              C名單:包括投資的範圍,目前的企業已經足能應付經濟的需要和消費

                                   者的需要,因此不必再需要外資,這是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根據

                                   本法案第九節規定的條件所斷定的修訂名單後,須由總統批准,並

                                   由總統頒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節的臨時外資限制項目名單於過渡時期結束時,將由國家經

                                濟發展委員會所制定及建議的第一個正規限制列單來取代。該委員會

                                必須依照本法案第八節及第九節所規定的條件及過程來制訂與建議。

                                第一個正規限制列單必須於過渡時期結束前的60天發表,並且於過渡

                                時期結束時立即生效。以後的外資限制列單將於在菲律賓兩家暢銷全


                                國的報紙刊登15天後,開始生效。每一個外資限制列單將於以後實

                                施,而不會影響刊登之日已有的外資。

                                     第一個正規外資限制列單於過渡時期屆止時頒布及刊登之後,B

                                列單及C列單的修訂不得每2年超過1次以上。

                  第  九  節:斷定外資限制項目單的C名單所包括的投資範圍-菲律賓國民經濟此一


                              範圍內的事業者一旦請願,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得建議將某一投資範圍

                              列在外資限制項目單的C名單,因已斷定該投資範圍符合下列的條件:

                              1、該業被一般公司所控制,而這公司是至少由60%的菲律賓人所擁有

                                   的;

                              2、該業的生產容量足以應付國內的需要;


                              3、該業已有充足的競爭;

                              4、該業的產品符合菲律賓的衛生及安全標準,或若沒有這等標準的存

                                   在,符合國際的標準,並且與類似進口貨(價格在同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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