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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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透過進口取代品、及透過將部分生產出口所賺得外匯,而大量儲蓄

                                   外匯。這是該門工業創設、擴充及發展營業的結果。


                  第十一節:符合環境的標準或規格-所有工廠,不論擁有者的國籍如何,必須符合
                              現行的法規,以保護及維持環境,並符合環境的規格。


                  第十二節:政府一貫的行動-政府任何機構、單位或政府部門所採取措施,不得與

                              本法案的條款抵觸,或廢除本法案的條款。

                  第十三節:執行細節-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配合投資委員會、證券交易署、及其他


                              有關政府機構磋商後,將於本法案開始生效後的120天以內,頒布細

                              節,以執行本法案。執行細節的副本必須提交菲律賓共和國國會。

                  第十四節:行政制裁-任何人違犯本法案的任何一條款,或抵觸登記的條件或執行

                              細節,或協助或慫恿抵觸行動,將被科以至多菲幣10萬元的罰款。

                                   如果抵觸者為法人,將被科以罰款,相等的其現繳資本總額的1%


                              的一半,但不得超過菲幣500萬元,該法人的總理或職員須負其責任

                              者,亦將被科以罰款,不超過菲幣20萬元。

                                   此外,任何牽涉的個人、公司、或法人,其在本法案所享受的一切

                              利惠將被剝奪。證券交易署有權基於任何人抵觸本法案或本法案的執行

                              細節,而施以行政的制裁。


                  第十五節:臨時條款-本法案的執行細節未生效之前,第226號行政令第2冊的條款

                              及其執行細節將仍然有效。

                                   本法案的執行細節頒布後,在初步過渡時期的36個月期間,過渡時

                              期外資限制項目單的內容如下:

                              A名單:憲法及特別法律限制外國所有權的投資範圍。


                              B名單:

                                a、製造、修理、貯存或銷售槍械、槍彈、致命武器、軍需、炸藥、

                                     煙火、及類似器材;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國防部發給執照,及受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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