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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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企業,其同時也是國內相關市場的唯一玩家並處於壟斷地位。這種情況

                           下也許國稅局需要參考同等條件下國際同業平均水準等要素。


                                出口商品的默認特殊商品稅率為0%。所有商業稅應稅商品都允許銷

                           項進項抵扣。在出口特殊商品稅為0%的前提下,除原木及加工木材外,

                           幾乎大部分特殊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待遇。

                                特殊商品稅需要在發生應稅事項該月下一月前十日內繳清。特殊商品

                           共計14種,合作社與私營業在國內生產銷售的菸草、捲菸及雪茄於一財

                           政年中銷售額未超過2,000萬緬元,則免徵特殊商品稅。


                    (二)商業稅

                                緬甸商業稅默認稅率為5%,部分產品及服務例外,如:43類商品

                           (例如食品與特定保健產品)與33種服務(例如銀行與醫療服務)享受

                           商業稅、房地產銷售的商業稅為3%、金飾品之銷售的商業稅為1%。出口


                           方面,默認稅率為0%,只有出口電力(8%)和出口原油(5%)需繳納

                           出口商業稅。除為購買固定資產或資本資產而支的進項商業稅外,所有

                           進項及銷項商業稅都可以互相抵扣。同樣的,由於出口商業稅默認稅率

                           為0%,幾乎絕大部分出口的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商業稅的待遇。

                                商業稅必須在每月結束後的10天內繳納。若一財政年之貨物及服務收


                           入不超過5,000萬緬元,則不課徵商業稅。

                    (三)特殊商品稅和商業稅的交叉適用

                                如同一種商品同時需繳納商業稅和特殊商品稅,應先適用特殊商品

                           稅,再在包含了特殊商品稅的總價格基礎上適用商業稅。舉個例子,如A

                           商品的特殊商業稅率是5%,商業稅率是5%,核定售價是a,那麼緬甸境


                           內該商品製造商(不出口)應在銷售時繳納的特殊商品稅應為:X=

                           (a+a*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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