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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新加坡並無成套投資法規,採行企業自由與門戶開放政策,以鼓勵外人投資,


                  投資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外國人在境內設立

                  公司,僱用外籍員工須先經批准,且將盈餘和資本匯回都不加限制。跨國公司所帶

                  來的科技和國際市場行銷網路對新加坡經濟成長貢獻很大。目前有超過26,000家外

                  國公司,其中許多係來自美、歐、日的跨國公司(MNC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在新加坡設立產銷據點或分支機構,從事商品製造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以就近供


                  應亞太市場。

                       新加坡基本投資政策為管進不管出。由於人員、資金、貨物之進出幾乎完全自

                  由,故政府鼓勵外國廠商以新加坡為區域營運中心,自由前往任何國家投資,不必

                  事先向政府報備或取得許可。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新加坡投資申請之程序以及各階段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ACRA(會計及公司管理局;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商業登記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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