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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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投資環境簡介







                                    東通常必須獲董事會批准才可轉讓股份。新加坡絕大多數公司均

                                    屬此類。由於法令規定最少要有兩個股東,每人最少認購1股,


                                    股票一般價格為每股1元,故造成許多「兩塊錢股本公司」,即

                                    公司的責任實際上只限於兩塊錢。與這類公司交易往來應特別注

                                    意徵信。超過50位股東的私人公司,必須轉為有限股份的上市公

                                    司。

                              (2)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東成員(個人或公司)可超過50人。在向ACRA呈交發股計畫


                                    書後,可發行股票或債券向大眾籌募資金,所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可以自由轉讓。在取得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批准後,其股票可上

                                    市掛牌買賣。

                                    以上(1)(2)兩類皆是以股份為所有權單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 以擔保為限之有限責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這類公司通常是慈善團體或非營利機構,當公司結束時,每位成

                                    員只需繳納少至1星幣的名義費用。

                              (4) 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於新加坡非常罕見。


                    (三)註冊外國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據公司法註

                                冊登記以成立一個新的法律單位,其手續與設立新公司無異。

                           2、分公司之註冊登記(Register Branches),ACRA將之歸入「註冊外

                                國公司」之範圍,其主要步驟有二:


                              (1) 所擬使用外國公司名稱需先經ACRA核准。

                              (2) 必須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辦登記:

                                A.  母公司在原籍國登記或設立之文件正本,經公證後之副本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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