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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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投資環境簡介







                                第25條:外籍勞工在印尼工作超過6個月必須加入勞工保險。

                           4、印尼2003年勞工法規定,任何雇用外籍勞工之雇主,皆有義務取得


                                書面許可,外籍勞工僅限於某些職務上並在特定期限之內,得在印尼

                                於勞雇關係之下接受雇用,自然人之雇主禁止雇用外籍勞工。印尼

                                2020年第11號法律(綜合立法)基於上述規定,再增列確定能取得工

                                作簽證之情形如次:持股一定比例之公司董監事成員、外交領事人

                                員、因特定情況須聘用外籍人士來印尼進行短期工作(包含工廠因緊


                                急事故停止生產、進行職業訓練、商務洽談、新創事業、調查研

                                究)。

                    (二)投資限制規定

                                2020年(含)以前,依據印尼2016年5月12日頒布之第44號總統令有

                           關投資限制,其中投資負面列表(DNI)分為2部分,完全禁止投資的業


                           別共計20細項,以及有條件開放投資之業別共計350項。

                                印尼2020年及2021年陸續再修改投資限制。依據2020年第11號印尼法

                           律(即創造就業綜合法案Omnibus Law on Job Creation),印尼於2021年頒

                           布第10號總統令及第49號總統令,修改投資限制,並將所有產業分為不

                           同類別,包含「完全開放」、「完全禁止投資」、「只開放國營事業投資」、


                           「只開放印尼中小企業投資或須與印尼中小企業合作才能投資」以及

                           「有條件開放外資投資」等類別,分述如下:

                           1、完全禁止投資的業別:

                              (1) 2016年第44號總統令列出20項產業完全禁止投資。

                              (2) 2020年第11號法律(創造就業綜合法)及2021年第10號總統令將


                                    完全禁止投資產業項目減為6項,包含「麻醉藥品」、「博

                                    弈」、「捕撈瀕臨絕種魚類」、「開採及使用珊瑚」、「化學武

                                    器」、「破壞臭氧層物質」等6項),即放寬釀酒、汞極法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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