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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倘在營運之企業擴大本法規定獲享稅優惠待遇之領域、地

                                    區之投資而不符合本款規定之3項標準之一者,則對在營運之投

                                    資案之剩下時間(倘有)適用稅優惠待遇。


                                         倘以擴大投資別享有稅優惠待遇,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

                                    得部分將分開核算。倘無法分開核算,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

                                    計算依據為新投入生產之固定資產原價在企業固定資產總原價

                                    上之比例。


                                         本款規定之稅率減免期間係自投資案完成並投入生產經營

                                    之年起計算。

                                         本款規定之稅優惠待遇不適用於企業合併、重購等擴大投

                                    資案或是正營運中之投資案。

                            3、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對象(第15條)


                              (1)從事工業、營造及運輸業之企業有僱用諸多女性勞工,其支付

                                    女性勞工之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2)對於有僱用諸多少數民族勞工之企業,其支付少數民族勞工之

                                    費用得作為該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額。

                              (3)執行優先領先之技術移轉之企業向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的組


                                    織、自然人移轉技術,則在因技術移轉而獲得之所得部分獲減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一半。

                            4、虧損之轉列(第16條)

                              (1)企業營運虧損時,可將其虧損額轉列入次年度,並在應課企業

                                    營業所得稅額中予以扣除,惟其轉列年限於發生虧損年之次年


                                    起不得超過5年。

                              (2)企業因不動產、投資案、投資案參加權等轉讓導致虧損時,經

                                    依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進行抵銷虧本後仍虧本,以及企業因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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