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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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B.  海外再保險服務;

                                C.  信貸服務;

                                D.  再融資服務;

                                E.  衍生性金融服務;


                                F.  郵電服務

                                G.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3款規定之未經加工處理之礦產出口品

                                    除外。


                                         外銷之貨品與勞務係指在越南境外、非關稅區等消費之貨

                                    品與勞務;依政府規定向外國客戶提供之貨品與勞務。

                              (2)適用5%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包括:

                                A.  供生產及日常生活用之純淨水;

                                B.  供生產肥料之礦物;供畜牧及種植用之刺激藥品及防治蟲害之


                                    農藥;

                                C.  農業灌溉、植物種植及蟲害防治、農產品之初步加工及保管等

                                    勞務;

                                D.  未經加工處理之水產品、農作物、畜牧產品,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E.  粗製之橡膠乳、粗製之松油;漁網編織用紗、網、纖維及繩

                                    索;

                                F.  鮮活食品;未經加工處理之林產品;木材、竹筍及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G.  蔗糖;蔗糖加工業之附加產品,包括糖漿、蔗渣等;


                                H.  黃麻、蒲草、竹等產品;利用農業原料製作之其他手工藝品;

                                    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印刷報紙用紙;

                                I.  醫療設備器材;醫療用棉花及衛生棉;預防及治療之藥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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