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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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主要投資法令為1994年通過之外人投資法(1994 Law on Investment),及2003


                  年通過之「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修正案」。柬埔寨堪稱東協中對外資最開放的國家,

                  現除極少數部門如有毒物品製造等屬於禁止投資事項,禁止柬國與外資企業從事,

                  以及部分領域如菸草製造、電影製作、碾米、珠寶採礦、印刷與出版等需合資或事

                  先取得批准外,其餘大多數部門均已開放100%外資。

                       柬埔寨的新投資法於2021年10月通過生效。新投資法共計12章42條,旨在建立


                  一個開放、透明、可預測與有利的法律架構,以吸引與促進柬埔寨國民或外國人對

                  柬埔寨提供優質、有效 及高效能投資,以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該法案將以4種

                  方式實現這些目標: 1)透過提高競爭力;2)現代化與提高當地工業生產力,加強

                  區域和全球連結性;3)建立透明、可預測、非歧視性與競爭性的投資獎勵措施;

                  4)保障投資者權益,符合國家利益。


                       新投資法亦提供企業實質的獎勵措施,以鼓勵企業為員工創造更好的工作環

                  境,包括企業購買本地生產的材料進行生產投入可減免加值稅(VAT),企業研

                  發及創新費用可從稅基中獲得150%之特別稅賦減免,企業為產業升級購新機械設

                  備、提供員工職業培訓技能,或是建造員工宿舍、餐廳和托兒所,提供舒適的交通

                  工具等,皆可在新法中獲得優惠。


                       最重要的是,對免稅期進行修改,使其更加寬鬆,修改後之准予投資項目

                  (QIP)可以從首次收入開始獲得3至9年的所得稅免稅期。在免稅期結束後,准予

                  投資項目還可以按6年的累進稅率納稅,而所有進口產品均免徵全部關稅,包括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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