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柬埔寨
P. 59

投資法規及程序






                           2、向柬埔寨投資局申請備案,並繳納第一階段申請費,不超過100萬美

                                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100美元;超過10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

                                200美元。


                           3、向柬埔寨投資局(CDC/CIB)官員面談或書面陳述投資計畫,並回答

                                提問(一般與CIB投資局會談)。一旦CDC/CIB認為申請文件完整,

                                應在28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拒絕的通知。

                           4、獲得CDC/CIB同意後,繳交第二階段申請費,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投

                                資項目,規費為500美元;超過10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1,000


                                美元。

                           5、向柬埔寨國家銀行繳納占投資資金總額1.5%-2.0%的履約保證金。

                           6、向柬埔寨商業部註冊登記法律實體登記。

                           7、獲得CDC/CIB的正式投資許可證。


                           8、在6個月之內進行投資。

                           9、項目完工30%後退回履約保證金。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仿效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推廣投資模式,設立柬埔寨


                           發展委員會(Cambodian Development Council,CDC),下設柬埔寨投資

                           局CIB(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而CDC/CIB即為審議柬埔寨投資

                           案的單一窗口。

                    (二)雖然就法令條文觀之,所有的投資都必須經過該理事會的審查和批准方可

                           進行,惟實務上CDC/CIB只負責外國人投資於製造、生產等案件的申請,


                           有關投資於服務業的申請(例如貿易公司、貨運業、律師顧問或工程顧

                           問公司),仍須得到其他相關之柬埔寨部會核准(例如貿易公司需得到

                           商業部的核准,金融業須取得中央銀行及財經部之核准)。




                                                                                                  49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