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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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1、依柬國2003年3月所修訂之稅法,除天然資源開發或石油開採需30%


                                外,營利所得稅一律為20%,而早期經批准的適用9%之營利所得稅

                                的投資案僅適用到2008年底,自2009年起一律適用20%之營利所得稅

                                率。

                           2、營利所得稅適用於所有在柬國居留的納稅人,應納稅之所得包括個


                                人或公司任何買賣或投資活動所賺取之利潤、租金或其他收入。應繳

                                納營利稅之公司、企業等法人在未進行年終結算前,應先於每月繳納

                                1%的營業收入,俾作為預繳之營利稅,該預交稅款應在每月15日前

                                繳納。而出口廠商係以FOB金額1%為預繳稅,日後扣抵年度之營利

                                稅,當年無法扣抵時可轉入次一年度。


                           3、計算營利所得稅時,下列支出可視為費用,予以扣減:

                              (1) 預繳稅。

                              (2) 員工薪資、租金。

                              (3) 固定資產折舊。

                              (4) 慈善捐款(最多占5%)。


                    (二)個人所得稅

                           1、柬埔寨居民:柬埔寨居民境內外個人所得均需繳納,其個人所得稅

                                表如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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